广东省立法明确政府资助奖励民办教育硬性规定
为给民办教育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宽松有利的环境,自3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明确了政府资助奖励民办教育的硬性规定和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奖励回报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奖励回报的规定,可以拿每年学校的部分办学结余奖励出资人,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出资人将应取得的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还可计入出资额,从而保证举办者的合法收益。
由于民办学校教师整体素质不高、骨干教师流失严重成为影响办学质量的突出问题。因此,《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的,教龄和工龄可以合并计算。鼓励公办学校选派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扶教。
同时,还要规范民办学校教职员的档案管理、聘任合同签订以及严格校长聘期不少于三年的任职要求;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
广东民办教育1993年起步,到2009年底,全省民办幼儿园8003所,占全省总园数72.64%;义务教育阶段有民办学校1511所,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6.93%;高中阶段有民办学校269所,占高中阶段学校总数的16.89%;民办高校47所,在校生37.19万人,占本专科在校生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