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市属民办学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经市职称部门审核同意,现将2010年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对象范围为全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二、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的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三、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对报评的人员,各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相应条件(含入门条件和评审条件),将个人主要业绩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评人员进行述职,以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必须对其所任课班级学生(不少于50人)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由单位留底备查(保存3年),汇总表与职评材料一起上报。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鉴定意见,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公示后有异议未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所在单位不得签字上报。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实行网上公示,时间为7至1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凡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并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不办理发证手续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对通过虚报、假报的方式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五、要坚持严格评审,规范管理。各地和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依法规范管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正确行使授予的权限,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扩大评审权限。超出评审权限而评审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要不断完善中评委异地邀约制度,进一步加大各地中评委异地邀约执行委员的比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进一步完善多元评价办法,要采用资格考试、业绩考核、能力测试、面试答辩等评价手段开展评审工作,建立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使个人业绩、业务水平与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六、各市(县)、区应留有一定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门用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引进骨干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参评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已超编、高级职务比例高于规定标准的城镇中小学校,应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鼓励此类学校的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同时,为了促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对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原则上要有轮岗经历。
   七、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要认真贯彻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根据《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0〕11号)的精神,“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但可作为竞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人才交流、参加学术、技术等活动的依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可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因此,凡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同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各单位必须向申报者讲明相关政策,申报者本人须有明确态度的书面材料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否则不予受理。
   八、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体罚学生、从事有偿家教等规定者,在各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职称工作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2704609。
   凡由我局组织评审的各类申报材料,应在6月20日之前报送无锡市教育局职称工作办公室。
                 
   附: ①《2010年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说明》
        ②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无 锡 市 教 育 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